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梁天锐律师出席
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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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及会议审议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
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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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6 名,代
表公司股份 189,135,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156%;其中中小股
东 112 人,代表股份 508,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9%。
司股份 188,626,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47%;其中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2 人,代表股份 508,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20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
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188,97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
对14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2,94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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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68.4211%;反对14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9.0345%;弃权12,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4%。
同意188,98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反
对147,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5,34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5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9141%;反对147,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9.0359%;弃权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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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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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律师 陈小形 律师
梁天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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