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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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自愿性披露原则。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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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
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
加。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通过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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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
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业态创新情况,对
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并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
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
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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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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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事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对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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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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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