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 2025-062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下属孙公司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被告三十一)。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中国
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近日收到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赛鼎宁波涉
及胡菊玲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
理。
一、本案基本信息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王瑜
被告七:徐曙
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
被告九:吴晓雁
被告十:肖鹏
被告十一:隋国军
被告十二:苏中锋
被告十三:单润泽
被告十四:刘劲松
被告十五:杜文静
被告十六:邵明圆
被告十七:张艳红
被告十八:吴炎
被告十九:闫桂新
被告二十:包冠乾
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
被告二十三:王栋晗
被告二十四:钟凯
被告二十五:包晓鸥
被告二十六:张斌
被告二十七:黄克波
被告二十八:阮家琪
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十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十四:江晓
被告三十五:邱志强
被告三十六:郑龙兴
被告三十七:李海林
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本案主要诉讼请求
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
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 4,139,231,467.68 元;
担连带赔偿责任;
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
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 3,000,000 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
的判决或裁定。经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复合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而予以配合的情形,同时本案被告
多达四十名,赛鼎宁波并非本案主要责任主体。公司初步评估,本
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