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40 号
致: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一路 7 号院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
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一路 7 号院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宇霞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9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538,3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922%,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70,140,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013%。
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49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928,28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7938%。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469,3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7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9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5,928,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3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9,122,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69,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9,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22,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7,457,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7,452,3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7,492,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7,492,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3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7,485,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504,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7,493,9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8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H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 5,658,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6%;反对 7,810,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99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1,108,608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9,16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3,992,989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72,37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4,970,055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1,71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4,984,941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1,71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5,161,946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1,71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5,322,423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9,88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5,668,454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69,38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5,345,358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67,08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5,496,951 票。
其中,H 股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69,38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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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海涛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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