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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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
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
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与
内容编制。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可
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
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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