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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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市广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为 2 名并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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