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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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证券部负责对各义务人报告的重
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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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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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但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的,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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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关调查,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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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
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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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情况;
款安排;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后及时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书面递交或者电子邮件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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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人应保证其报告及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分)
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
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
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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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者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者提交
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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