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
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
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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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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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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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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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
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定《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备忘录》
自记录之日起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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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所、安徽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证券部应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
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
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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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应与相关中介结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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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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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