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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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
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
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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