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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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酬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宇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周五)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
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3,396,92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76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5,563,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6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4人,代表股份15,568,70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5,563,10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620%。
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197,68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0%;
反对1,1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9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57%;反对1,1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同意6,62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47%;
反对8,65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47%;反对8,65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4%;弃权2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9%。
议案》;
  同意190,297,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62%;
反对8,51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11%;反对8,51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16%;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3%。
  同意190,45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5%;
反对8,3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90%;反对8,3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066%;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4%。
  同意190,46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05%;
反对8,3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6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7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76%;反对8,3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04%;弃权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0%。
  同意197,76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5%;
反对1,04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34%;反对1,04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7%;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9%。
  同意190,479,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74%;
反对8,33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8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56%;反对8,33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53%;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1%。
  同意190,29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2%;
反对8,5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83%;反对8,5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65%;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
  同意190,33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45%;
反对8,4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3%;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4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49%;反对8,4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91%;弃权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0%。
  同意190,451,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4%;
反对8,35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77%;反对8,35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56%;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7%。
  同意197,51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4%;
反对1,28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1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84%;反对1,28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2%;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5%。
  同意190,48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02%;
反对8,32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9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16%;反对8,32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67%;弃权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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