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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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
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等进行
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
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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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或兼并购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 ESG 报告,监督和检查公司 ESG 相关的目标执行情况和进展等;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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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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