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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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
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
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法律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
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报送及追责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
司有权视情节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降级、撤职、辞退等处罚决
定,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文件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
指南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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