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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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
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的行为。
  第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八条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管理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在指定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股东会;
  (三)公司指定官方网站(https://www.wuhan-guide.com/);
  (四)投资者说明会及分析师会议;
  (五)接待来访及座谈交流;
  (六)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
平台;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指定官方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官方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的信息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等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
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
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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