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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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主要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设立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公司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时,董事会应当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
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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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人数低于 3 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
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
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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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
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全
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
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
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人力资源人
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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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须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少于”“过”“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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