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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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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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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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统
筹战略管理、投融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设立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讨论通过。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不超过 3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过 6 年。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公司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时,董事会应当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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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人数低于 3 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
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未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的,该工作组职权由董事会办公
室行使。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
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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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也可以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 1 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2 名以上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或
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
数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最多接
受 1 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投资评审小组、外
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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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
董事会秘书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
料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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