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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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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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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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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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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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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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
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
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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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会的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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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交所
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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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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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
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
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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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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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自股东会
作出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除《公司章程》已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外,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者管理层代为行使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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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
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过”“低于”“多
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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