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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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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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设立与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公司提出辞任,委员辞
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时,董事会应当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
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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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人数低于 3 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
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
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非独立董事未单独领取薪酬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四)独立董事按规定领取岗位津贴,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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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2 名以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秘书应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
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
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人力资源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若与
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
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董事
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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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少于”“过”“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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