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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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设立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
通过。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
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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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公司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时,董事会应当补足委员人数。若委
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人数低于 3 人,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参考以下方面:
(1)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2)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
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3)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4)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
情况;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
职责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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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
加强与董事长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
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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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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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
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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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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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
接受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当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或紧急情
况除外),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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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
书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
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至少”“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过”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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