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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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
部负责定期报告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
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华谊兄弟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
度,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
利。
华谊兄弟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
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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