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拟处置
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的复核报告
大信咨字[2025]第 16-0007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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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
《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拟处置资产清查专项财务
审计报告》的复核报告
大信咨字[2025]第 16-00079 号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拟摘牌受让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
中心四环再生水管线资产(以下简称“目标资产”)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我所”)接受中原环保委托,就目标资产前任产权所有人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
挂牌时委托河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拟处置资产清
(报告编号:豫兴华专审字[2025]第 122 号(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
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
进行复核。
我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38 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政办〔2024〕48 号)的规定,对中原环保拟摘牌受让目标资产的原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履
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并出具本复核报告。
特别声明:本复核未重新执行审计程序,复核结论基于原审计机构已提供资料及本所专
业判断。如原审计机构工作底稿存在未提供或不完整情形,可能影响复核结论的全面性。
一、审计情况
(一)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
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是以 202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郑州
市四环再生水管线及配套工程已建设的沿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道路两侧绿化带敷设
主线管道,总长度 133.15km;
已敷设五座污水处理厂水源连接线再生水管道,长度 1.781km;
已建设的 1 座中途加压泵站和 1 座高位水池的全部现状资产。
(二)审计结论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挂牌单位拟处置郑州市四环再生水管线及配套工程在财务账
面核算为在建工程,账面金额 840,899,084.03 元,其中建筑安装投资 798,365,133.29 元,
待 摊 投 资 42,533,950.74 元 , 本 次 清 查 无 变 动 , 四 环 再 生 水 管 线 及 配 套 工 程 清 查 数
二、复核内容
三、复核过程
设的沿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道路两侧绿化带敷设主线管道,总长度 133.15km;已敷
设五座污水处理厂水源连接线再生水管道,长度 1.781km;已建设的 1 座中途加压泵站和 1
座高位水池的全部现状资产。原审计机构披露的审计范围与挂牌单位转让的郑州市四环再生
水管线资产范围一致。
行业务指导,安排人员协助挂牌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的结果进行核实,并进
行复核确认。经了解,原审计机构执行观察、检查、询问、重新计算及分析等审计程序对挂
牌资产进行了核查,取得了相关资产购建合同、支付凭证、工程计量资料及探线报告等审计
证据。原审计机构执行审计程序基本合理,取得了较为完整的审计证据。
计及会计处理事项。因原审计机构根据挂牌单位的委托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不属于审计报告中强制披露事项,原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未
披露上述事项符合资产清查相关规定。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鉴于工程计量对确认挂牌资产价值的重要性,我们向原审计机构进
行了了解:“由于挂牌资产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原审计机构采用了原建设单位按照“B 版设
计图+变更(签证)-未完成工程量”的原则来测算实际完工工程量。该原则在现实情况下具
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需关注其与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差异的可能性。该部分陈述不影
响中原环保参与本次挂牌交易。
单位不存在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挂牌单位拟
处置四环再生水管线及配套工程在财务账面核算为在建工程,账面金额 840,899,084.03 元,
其中建筑安装投资 798,365,133.29 元,待摊投资 42,533,950.74 元,本次清查无变动,四
环再生水管线及配套工程清查数 840,899,084.03 元,其中建筑安装投资 798,365,133.29 元,
待摊投资 42,533,950.74 元。原审计机构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可能导
致其审计结论发生变化的重大错报或程序缺陷。
四、复核结论
综合复核结果,本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计机构出具的《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拟
(报告编号:豫兴华专审字[2025]第 122 号)存在审计意
处置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见类型不恰当之处,未发现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发生变化的重大错报或程序缺陷。
五、责任声明
线资产价值的重新审计,亦不替代原审计机构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信息,本所有权对结论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委托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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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