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
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
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
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财务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选聘办法中规定的评比结果拟定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
行查询。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需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拟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委员会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陈述意见。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认真讨论公司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认真调查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
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提交董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
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能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
计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