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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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
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等
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
满止。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
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应当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深交所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深交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
动提供保障;
  (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
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对董事会秘书
作出其他奖惩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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