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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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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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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
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认同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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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最高决策机构。受董事会委托,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内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在董事会秘书的
统一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全体员工都要具备搞好公司投资者
关系的意识,同时有义务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也是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础和协
作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
及时提供相关规则和信息,此外还负责对公司员工的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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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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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
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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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
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