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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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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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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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亿纬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和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亿
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会所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
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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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亿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25-151)。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并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公司总部零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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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计 7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45,206,25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2,073,357,895 股的 35.9420% 。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签名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共 1,3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5,067,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
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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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367 人,代表公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215,377,121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2,073,357,895 股 的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同,未有
修改和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亿纬公司合
并统计并现场公布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5,28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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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234,590,9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1%;
反对570,22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4%;
弃权121,18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214,376,55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570,22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1,18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
同意 950,818,33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53%;
反对 9,291,222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6%;
弃权 164,65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 意 205,921,249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291,222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9%;
弃权 164,65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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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
同意 927,435,98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03%;
反对 32,707,74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61%;
弃权 130,48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 意 182,538,9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 对 32,707,740 股 , 反 对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30,48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亿纬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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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周涌 张楚怡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周云云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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