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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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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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股
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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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0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556,86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6.635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5,108,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866%;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9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448,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94%。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9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3,448,4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9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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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
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
票,并由监事曾秀清女士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95,456,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8,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488%;反对 2,671,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29%;弃权 428,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83%。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5,38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7,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214%;反对 2,766,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21%;弃权 404,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5%。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5,424,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16,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09%;反对 2,710,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17%;弃权 421,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4%。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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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95,386,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7,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239%;反对 2,72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89%;弃权 443,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2%。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2,522,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4,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99%;反对 3,137,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35%;弃权 2,896,32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66%。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2,904,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95,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681%;反对 2,761,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69%;弃权 2,890,72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49%。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2,908,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99,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994%;反对 2,74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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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76%;弃权 2,901,22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30%。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2,892,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4,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24%;反对 2,764,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87%;弃权 2,899,32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89%。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2,939,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1,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14%;反对 2,72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13%;弃权 2,896,42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73%。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4,018,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09,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22%;反对 1,6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0%;弃权 2,895,42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99%。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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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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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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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曾常青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郭芷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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