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7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审理。
年 11 月 20 日)。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近日向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交了与被告黑龙江丰佑麻类种植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丰佑”)关于专利合同纠纷的起诉状,并收到杭州中院
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浙 01 民初 3561 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丰佑麻类种植有限公司
公司与黑龙江丰佑于 2021 年 11 月、2022 年 1 月分别签订了《专利产品独
家许可(排他性经营)暨共同研发合作协议》
《专利产品独家许可(排他性经营)
暨共同研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贝因美向黑龙江丰佑申请使用其所
有或拥有开发权限的专利产品,黑龙江丰佑为贝因美商业化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等。合同签署后,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向黑龙江丰佑支付专利许可费定金
可事项出具授权文件、订立正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提供办理备案手续相应的材
料,也未向公司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具体技术资料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致使
公司无法实际使用涉案专利。期间,公司就合同履行事宜多次与黑龙江丰佑沟通
协商无果,双方合作基础丧失,本约合同无法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若涉案专利投入生产,必须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
估并获得许可,以上不仅需要明确的专利授权,对黑龙江丰佑配合提供材料的要
求和程度也较高,但是黑龙江丰佑认为专利产品技术材料涉及其商业秘密拒绝提
供,系明确拒绝履行合作协议内容的行为,也无法完成系列行政申请的许可,致
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
(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 50,000,000.00 元款项;
(3)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00,000.00 元对应的相关利息损失 6,852,397.26 元
(暂算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
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