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审
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
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等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
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
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
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
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
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
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向
公司负责人报告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
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
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
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
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
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
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
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
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
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
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
个人,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等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
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
部门处理。情节轻重可根据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公司声誉的影响、
是否构成重大违规以及是否屡次发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处理
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
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
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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