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 12、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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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
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委员由独立
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
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
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
务总监牵头负责公司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
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五)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
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
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
评价;
(三)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七)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提议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日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
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会议表
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工作组成
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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