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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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公司”或“保荐人”)及其
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术语的释义内容与《金三江(肇庆)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琳、王昌二人作为金三江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代表人,指定李嘉霖为项目协办人,指定黄明朗、王浩崇、廖俊民、谢卓然、张浩
楠同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琳: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拥有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红棉股份再融资项目、红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红棉股份司法重整、佛水环保 IPO 项目、中金岭南再融资项目、星光股份司法重整、开
元股份上市公司收购、无线电集团公司债、风华新能新三板挂牌等。
  王昌: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会员),拥有 16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金三江、
纳睿雷达、云洲智能、美捷时、省广集团、混沌天成、有道汽车等公司的改制重组、IPO
等项目,以及纳睿雷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金资本重大资产重组、汤臣倍健跨境并购
LSG、厦门象屿借壳上市、广州工控收购润邦股份控制权等并购重组项目,瀚蓝环境可
转债、光库科技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粤泰股份公司债等债券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李嘉霖: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
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博科测试 IPO、创维电器 IPO、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股份、红
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纳睿雷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横琴收购宝鹰股份、风华新能新
三板挂牌、广东建工公司债、华发投控公司债、广晟集团科创债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nsanjiang (Zhaoqing) Silicon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注册地址       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 23 号(一照多址)
办公地址       肇庆高新区创业路 15 号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3 日
注册资本       231,154,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赵国法
股票简称       金三江
股票代码       301059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经营范围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互联网地址      www.gz-silica.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22,620 股股份,
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31,396 股股份,中信证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 1,347,290 股。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00%。中信证券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上述情形不会影响中信证券公正履行保荐及承销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不存在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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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A 股股份、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
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核。内核
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
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有可能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项目申请
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核部审核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
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
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
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
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召开前由内核
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
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部对内核意见的答
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
前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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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内核委员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
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金三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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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保荐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
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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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金三江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通知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
集体评审后,认为金三江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创业板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金三江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
民币 29,000.00 万元(含 29,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经过了合法有
效的决策程序,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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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
《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
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情
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
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集资金 29,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特别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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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
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
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查
证过程及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
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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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集资金 29,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17.42%、18.18%和、19.31%和 26.28%,保持在合
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根据 2025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
金流量”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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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
销售、研发体系,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
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
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
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
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
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金融类企业。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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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
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马来西亚二氧化硅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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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
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
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公司制定了《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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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
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
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
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
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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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
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
  ①到期赎回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
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
  (8)回售
  ①有条件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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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
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
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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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
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
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
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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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19,828.06 万元、19,856.80 万元、
   公司主营产品牙膏用二氧化硅的下游客户主要集中于牙膏行业。从全球牙膏市场格
局看,根据 Research 头部企业研究中心调研,全球范围内口腔护理用牙膏和漱口水生
产商主要包括 Colgate Palmolive(高露洁棕榄公司)、P&G(宝洁公司)、Unilever(联
合利华)等,2024 年全球前五大厂商占有大约 67.94%的市场份额,全球前十强厂商占
有大约 80.35%的市场份额。牙膏市场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如公司主要客户未来需求变化或其自身原因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下降,或转
向其他牙膏用二氧化硅供应商,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未来开拓新客户
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分别为 11,317.68 万元、11,452.82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为硅酸钠、浓硫酸等,其中以硅酸钠占比最大。虽然
硅酸钠属于大宗原材料,生产规模较大,且为标准化产品,具有供给充足、价格透明等
特点。但如果这些主要供应商经营状况波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其不
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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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7,949.24 万元、29,440.26 万元、38,554.95 万元
和 32,243.9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092.97
万元、3,382.33 万元、5,313.97 万元和 5,325.37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呈现波动趋势。若发行人未来经营情况因市场竞争加剧、产业政策与
市场环境变化、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可能出现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
险。
   (4)环保要求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
废弃物等污染物。公司日常经营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
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可能在未来出台
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按照最新的环保法规的要
求进行相应调整,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1)毛利率下降风险
   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上涨、产品价格下跌等情形,将
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若未来公司原材料的上游供应商大幅提价,公
司与下游客户的协商提价的能力受限,成本难以向下传导等,则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
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713.50 万元、7,630.35 万元、8,588.75
万元及 9,719.2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15%、31.33%、29.34%和 24.50%。
发行人通过制定较为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但是随着公
司规模的快速增长,新增客户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客户资信情况变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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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发行人面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
   (3)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随着近年来的经营规模增长,期末存货价值总体增
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4,086.42 万元、4,259.82 万元、6,059.25 万元
和 6,738.3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15%、17.49%、20.70%和 16.98%。
   如果原材料价格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为客户生产的定制产品未能成功实现销
售,发行人将面临存货跌价增加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法、任振雪本次发行前合计控制公司 71.46%的股份。尽管公
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公司设立及上市以来未发
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但未来仍不能排除实际
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及人事变动等施加重大影响,从而侵害其他股东
利益的风险。
   (2)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
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能力、人才资源、组织架构等提出更高的要
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运营难度。若公司相应的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无法同步跟进,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公司的发展,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
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应用于牙膏领域。公
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赢创工业集团、索尔维集团等。其中赢创工业集团产品涉及牙膏
用二氧化硅产品,涵盖磨擦剂、增稠剂等。索尔维集团专注于轮胎橡胶领域的高分散二
氧化硅,产品涉及牙膏用二氧化硅产品,涵盖磨擦剂、增稠剂等。
   若上述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显著增强,将对公司市场份额提升或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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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硅酸钠、浓硫酸等,其中硅酸钠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
料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硅酸钠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
别为 47.38%、45.56%、46.47%和 37.50%。公司上游主要包括硅酸钠在内的化工产品行
业,其价格变动主要受石英砂、纯碱价格和化工行业供需关系影响。
  若原材料未来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的产品二氧化硅部分销售面向国外市场且采用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的汇
兑损益分别为-348.50 万元、-1.49 万元、-45.24 万元和-54.22 万元。随着公司外销业务
占比增加,如果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业务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
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三)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海外投资的相关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选址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商业环境、文化
特征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
运营和市场风险,本次对外投资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尽管目前公司
不存在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情形,但不排除境外子公司后续运营期间在资金归集、分红
款汇回等环节履行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时存在一定周期或限制。若马来西亚当地的土地管
理、环保、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关税、国际贸易形势发生变化,或境外目标
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将面临募投项目无法在计划时间内建设完成
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审慎考虑了下游市场
情况、竞争态势、市场环境及配套资源、技术水平和资金状况等方面因素。虽然公司已
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与研究,但如果行业外部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募集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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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到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不利情形,将会直接影响到募投项目的实施,
使得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难以如期实现,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并且可转债完成转股后,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尚未产生收益之时或发生不利的市场变化导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但同期折旧等成本增加之时,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
险。
  (4)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新增公司牙膏用二氧化硅产能,对公司的市场
营销和业务拓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缓解产能扩大将给公司销售带来的压力,公司进
一步加强销售队伍和销售网络的建设,加强对海外市场的开拓,提高海外市场占有率。
若公司市场开拓不力,仍将可能造成因产能扩张带来的产品销售风险。
  (5)募投项目用地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马来西亚二氧化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系购买的马来西
亚的马中关丹国际物流园。公司已签署了正式土地购买协议,明确约定了募投用地转让
款付款节点及权属转让的安排。公司将积极土地转让程序,按期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如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项目用地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将根据上述用地的购买进展情况,
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购置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募投用地的所有权,公司最终能否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以及
取得时间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公司因项目用地程序时间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用
地,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实施后,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
预期的经济效益,则新增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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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二氧化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于 2023 年 5 月投产,因尚处于产能
爬坡期,且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其实现效益未达预期。若未来该项目的客户
开发进展缓慢或产品销售不及预期,则其效益实现仍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8)本次海外募投项目产品资质和认证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境外,其产品在目标市场进行销售,需要取得当地法
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认证或许可等经营资质,并通过重要客户的备案认证等程序。尽管
公司已在国内牙膏用二氧化硅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与客户合作经验,但海外市场的
法规标准、认证体系与客户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且取得相关资质和完成客户认证需经
历申请、审核等流程,耗时存在不确定性。
  若公司未能及时、顺利地取得海外销售所需的各项资质,或未能通过主要客户的
备案认证,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投产后产品无法按计划在目标市场销售,或无法及时
进入核心客户供应链,从而对项目的市场开拓进度、预期产能消化及投资回报产生不
利影响。
  (1)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
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则公司可能在短时间内面临
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因此,若公
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
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限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
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限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
息并兑付本金,从而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转股价格未能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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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在满足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调整的方案。并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可能
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存续期限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
不确定性。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
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
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赋予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
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
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
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6)流动性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核准
事宜需要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且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发行人目前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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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次可转债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
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
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后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能够随时且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因此,投资人在购买本次可转债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交易而无法出
售其所持有的债券份额,或由于债券上市交易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
其希望出售债券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7)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五、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氧化硅主要包括沉淀法二氧化硅和气相法二氧化硅,其组成可用 SiO2·nH2O 表
示。二氧化硅化学性质稳定,不溶于水、溶剂和酸(氢氟酸除外)且具有较好化学惰性;
物理性质为耐高温、不燃、无味、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
   得益于“十四五规划”和国家为推动消费升级的相关政策,沉淀法二氧化硅市场保
持着稳健的增长速度。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数据,截至 2024 年底国内沉淀法白炭黑
生产厂家 53 家,总生产能力达到 304.2 万吨,较上一年(289.1 万吨)增长 5.22%,实
际产量 223.15 万吨较上一年(195.5 万吨)增长 14.14%,其中规模在 5 万吨以上的企业
数量 18 家,产能为 228.7 万吨,较 2023 年 224.2 万吨,产能增长 2.00%,产量 1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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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较 2023 年 165.12 万吨,增长 10.67%。。
   沉淀法二氧化硅作为牙膏用磨擦剂具有吸附能力强、粒径均匀、性质稳定、无毒无
害等特征,可作为较好的牙膏原料。其折光指数与牙膏中其它配料的折光指数非常接近,
适合作透明牙膏的配料。目前,二氧化硅已成为牙膏用磨擦剂的主要品种之一。根据东
北证券数据,2024 年全球沉淀法二氧化硅市场规模约 45 亿美元,预计 2028 年增长至
膏、涂料、二氧化硅气凝胶等领域的需求增长。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投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马来西亚二氧化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作为专注
沉淀法二氧化硅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精细化工新材料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深耕
主营业务,凭借二氧化硅“工业味精”的独特属性,在牙膏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并持续
向食品药品、硅橡胶、蓄电池等多元领域拓展。为进一步完善全球市场布局,公司计划
在马来西亚投建全新生产基地。该项目旨在依托马来西亚的区位优势与产业政策,整合
资源、优化产能,加速海外市场渗透,提升公司在全球二氧化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本
项目建成以后,将扩大公司二氧化硅的生产能力,形成 5 万吨二氧化硅年产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中信证券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
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更好完成项目财务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担任本项目保荐人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持有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编号为 330000011102 的执业证书。本次选聘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对发行人进行整体、全面的财务尽职调查,协助整理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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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工作底稿,协助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中与财务相关的章节内容等。
  天健会计师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聘用采用询价选聘方式选聘天健会计师为本项目保荐人会计师。本次聘用费用
共计人民币 31.80 万元,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
  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究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公司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投资”)作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大象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
为提供细分产业研究、企业IPO上市整体解决方案、专项市场解决方案、产业园区规划、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服务,法定代表人为贺石清。
  为提高项目申报材料的效率和规范性,公司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荣大科技”)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服务。荣大科技成立于2014年,注册
资本为4,216.0114万元,主营业务为申报文件制作及咨询、底稿整理咨询、投资项目及
规划咨询等,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琳
                   王昌
项目协办人:
                   李嘉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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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秀杰
内核负责人:
                   朱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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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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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总经理:
                   邹迎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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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管理
委员会陈琳、王昌担任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及发行上市后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
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陈琳、王昌负责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
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陈琳
    王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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