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14:30 如期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
大道 3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
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月 4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 人,代表股
数 70,753,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51%。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 名,代表股数为 1,796,09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5 人,代表股数为 1,796,0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6%。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且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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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邬文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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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效威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