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国家其它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
体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会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二十五条所述凭证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会,经会议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会议登记
册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在前条所述会议登记册上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主持,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
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到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申请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简要介绍、提示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不享有表决
权。主持人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取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个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
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三)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作为有
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议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股东会会议
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
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审议表决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过半数同意通
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审议事项属于普通决议的,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
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
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发言。
第六十七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
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
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
后立即就任或根据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
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过”“多于”“低
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