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
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
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
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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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
重大风险事项、社会责任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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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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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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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
告:
坏账准备;
的 30%;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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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第八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着监管法规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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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若出现无法准确判断的买卖事项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
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
律文书、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
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告知
董事会秘书,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送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送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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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
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
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
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
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秘书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
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承办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及本
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
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
司名义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
说明。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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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将知情信息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
的 24 小时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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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