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
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
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
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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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
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
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
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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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
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
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
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董秘办和财
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
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
公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
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在
决策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
效,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
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
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
由总经理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人员
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总经理签批
后再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
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
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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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
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
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
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
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六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投资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次证券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向董事会做书面的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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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 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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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