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发生变更,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另外,根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北京淳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
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为最终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326.8279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84.1779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326.8279 万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326.8279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以及财务资助事项;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
大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个人代为行使。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须经董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一)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
涉及前述(二)到(六)项所述指标,应当 涉及前述(二)到(六)项所述指标,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
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批准。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许可协议以及发生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监管部门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
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应 准:
提交董事会批准: ……
…… (四)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以及财务资助的权
(四)董事会对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五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以及财务资助事项。对于董事
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以及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内容以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最终结果。
二、相关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序号 规则名称 类型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