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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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5】第 0059 号
致: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生益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生益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生益电子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生益电子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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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生益电子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生益电子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生
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生益电子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同沙科技工业园同振路 33 号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春华先生主持。生益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电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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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报告的议案》;
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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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生益电子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97 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生益电子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 638,171,783 股,占生益电子股份总数的 77.486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7,103,467 股,占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288%;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
的股东 1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68,31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1%。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生
益电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生益电子《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生益电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出席生益电子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
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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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37,875,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92,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2%;反对 292,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6%;弃权 3,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同意 637,882,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00,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6%;反对 286,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5%;弃权 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同意 637,887,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0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6%;反对 28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弃权 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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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同意 637,887,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0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6%;反对 28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弃权 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同意 637,881,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98,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6%;反对 286,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5%;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同意 637,887,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0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6%;反对 28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弃权 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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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同意 637,885,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02,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5%;反对 28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同意 637,881,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98,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6%;反对 286,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5%;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同意 637,885,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02,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5%;反对 282,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8%;弃权 3,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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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同意 637,893,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0,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9%;反对 275,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1%;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同意 637,913,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30,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4%;反对 254,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7%;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同意 637,896,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3,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4%;反对 27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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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同意 637,896,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3,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4%;反对 27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637,896,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3,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4%;反对 27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弃权 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同意 638,106,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23,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5%;反对 55,1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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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弃权 10,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同意 637,89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3,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5%;反对 26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 637,89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3,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5%;反对 26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4%;弃权 5,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同意 638,110,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27,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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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3%;反对 50,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同意 637,875,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92,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6%;反对 285,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637,875,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92,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6%;反对 285,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上述议案第 1-11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生益电子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电子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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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生益电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