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10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1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12,841,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8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12,841,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84%。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329,155,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10,130,10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832%;反对2,163,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87%;弃权548,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