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0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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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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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重大投资决策制度(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
      (九)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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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
      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无需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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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
      证券部、财务部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
      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
      批程序。
第八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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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
       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
       经营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项目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
       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
       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
       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
       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投资
       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投资项目组负责
       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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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证券部、财务部提交书面报
       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内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 对内部项目投资,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
       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
       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
       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投资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证券部、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部、
       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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