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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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
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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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关
资料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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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
员会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应该亲自出席会议,若无法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应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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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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