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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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
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
新选举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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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由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发展战略研究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
或兼并购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组织针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并报战略委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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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
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
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该情况下,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应迟于会议召开前五日提交。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该情况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战
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相关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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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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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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