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广东省普路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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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如下: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
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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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
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
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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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
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
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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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有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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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
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
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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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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