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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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管理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求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明确保
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告知本制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提醒和督促该部
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知情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到证券事
务部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
时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
担。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提供。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报送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
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
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所列应当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
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筹划高比例送转股份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
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
息披露职责。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
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外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内部审查和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内部对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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