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
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负责人知悉本管理办法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
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
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证券事务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
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
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
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系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
求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
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
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裁)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