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上交所申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
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间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
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转让股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之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
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
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XXX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
交易。本函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
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