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祥鑫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祥鑫科技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特勒祥鑫”)自成立以来,发
展较为迅速,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提升,所从事的汽车底盘系统、热成型件等主营业务属
于汽车生产中重要的环节,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型。本次提
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本特勒祥鑫的经营发展,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
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
经充分协商,公司与本特勒中国同意按照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本特勒祥鑫提供循
环贷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贷款将根据本特勒祥鑫的实际经营需要逐笔提供,
贷款发放日届满前可循环滚动使用),贷款期限为自每笔贷款实际收到之日起 1 年(经
借款人书面申请、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到期日可延长一年),年利率为 3.00%,其中
公司提供循环贷款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7,350 万元、本特勒中国提供循环贷款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 7,650 万元。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特勒中国尚未与本特勒祥鑫签
订贷(借)协议等相关文件。
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本特勒祥鑫的资
产负债率为 80.86%,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本特勒祥鑫的资产负债率
为 86.74%。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06 月 07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1900MABP371D82,法定代表人为施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0 万元,营
业期限为 2022 年 06 月 07 日至 2052 年 06 月 06 日,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新
港西路 18 号 102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
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股权结构
本特勒中国持有本特勒祥鑫 51%股权,祥鑫科技持有本特勒祥鑫 49%股权,具体股
权结构如下所示:
(三)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四)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本特勒祥鑫 49%的股权,能够对本特勒祥鑫施加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特勒祥鑫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五)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 年 08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08 月 23 日至 2061 年 08 月 22 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2808 号 3 幢一层,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
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
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
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平衡;3、为其所投资企业
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
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
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
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
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六)
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特勒中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将按照 51%的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本特勒
祥鑫提供循环贷款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7,650 万元(贷款将根据本特勒祥鑫的实际经营需
要逐笔提供,贷款发放日届满前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其他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向本特勒祥鑫提供财务资助为人民币 2,744 万元,前述财务资助到期
后已按时清偿,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经核查,本特勒祥鑫是依
法存续、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
等事项。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特勒中国尚未与本特勒祥鑫签订贷(借)协议
等相关文件。根据各方充分协商,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具体以各方正式签订
的贷(借)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准。
贷款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条件的贷款。
际经营需要逐笔提供,贷款发放日届满前可循环滚动使用)。
同意,贷款到期日可延长一年)。
括判决前),就逾期部分在借款利息的基础上加收年利率为 3%的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
该等款项为止。
(1)贷款可整体或分部分使用,但限于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商定的最高贷款总金
额。借款人将请求贷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仅于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借款
人发放贷款的同时依照双方股东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相应部分的
贷款。
(2)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可随时在到期日之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并
支付所有已经产生的未付利息。部分偿还贷款必须按 1,000,000.00 人民币元的整数倍数
进行支付。贷款人可酌情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金额以截至到期
日的全款利息为限。
(3)如果借款人的双方股东实际发放的贷款与其各自股权比例不一致,则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且借款人有义务在收到贷款人的该等要求后立即将超过贷款
人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权比例部分的贷款提前还款至贷款人。
(4)若实际的贷款发放日期被推迟,则贷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5)若实际的贷款发放日期被推迟,则“延长到期日”相应顺延。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特勒祥鑫自成立以来,发展较为迅速,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提升,所从事的汽车底
盘系统、热成型件等主营业务属于汽车生产中重要的环节,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
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型。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本特勒祥鑫的经营发展,加强公司
与本特勒中国的合作关系,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持有本特勒祥鑫 49%的股权,并委派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
加强对其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管控力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现状、信用状况、涉诉情
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持续风险评估,以确保资金安全。
同时,本特勒中国和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本特勒祥鑫提供循环贷款,总体
风险可控,不存在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具有公平性、对等性。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
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本特勒祥鑫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协助其解决资金缺口,
促使本特勒祥鑫快速发展,有助于保持公司与本特勒中国在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并能适
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持有本特勒祥鑫 49%的股权,并委派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加强对其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管控力度。本特勒中国和公司将
按照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本特勒祥鑫提供循环贷款,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公司提供
超出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具有公平性、对等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可以支持本特勒祥鑫的经营发展,同时本特勒中国和公司将按照持股
比例以同等条件向本特勒祥鑫提供循环贷款,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公司提供超出股权
比例的财务资助,具有公平性、对等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
人民币 3,038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72%。除上述财务资助外,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
务资助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简明 戴光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