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祥鑫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祥鑫科技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特勒祥鑫”)属于公司的关联
参股公司,自成立以来,发展较为迅速,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提升,处于快速扩张阶段,
资金需求大,需要股东方提供授信担保支持。
本特勒祥鑫本次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授信
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
现、保理、出口押汇以及外汇远期结售汇等,具体授信种类、期限、利率等以实际签订
合同为准,并由股东方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本特勒中国担保不超过
人民币 7,650 万元(含已生效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3,748.50 万元)、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
币 7,350 万元(含已生效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3,601.5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融资本金及
利息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同时本特勒祥鑫向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提供反担
保。本次提供担保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内
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且可在不同金融机构间进行调整。
公司持有本特勒祥鑫 49%的股权,能够对本特勒祥鑫施加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特勒祥鑫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提供担保构成关
联交易。
本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本特勒祥鑫的资产负债率为
本次担保属于“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06 月 07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1900MABP371D82,法定代表人为施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0 万元,营
业期限为 2022 年 06 月 07 日至 2052 年 06 月 06 日,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新
港西路 18 号 102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
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股权结构
本特勒中国持有本特勒祥鑫 51%股权,祥鑫科技持有本特勒祥鑫 49%股权,具体股
权结构如下所示:
(三)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四)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本特勒祥鑫 49%的股权,能够对本特勒祥鑫施加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特勒祥鑫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五)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 年 08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08 月 23 日至 2061 年 08 月 22 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2808 号 3 幢一层,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
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
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
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平衡;3、为其所投资企业
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
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
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
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
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六)
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特勒中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将按照 51%的持股比例为本特勒祥鑫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7,650 万元(含已生效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3,748.50 万元)。
(六)其他情况
经核查,本特勒祥鑫是依法存续、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内容
万元,期限和利率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由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授信本金及利息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签订的授信协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保证(担保)协议和相关文件为准。
(二)风险控制措施
特勒中国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7,650 万元(含已生效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3,748.50 万元)、
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7,350 万元(含已生效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3,601.50 万元)。
权及其利息、赔偿金及违约金,以及公司为实现反担保利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财产的处置费等,
其他内容以公司与本特勒祥鑫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特勒祥鑫自成立以来,发展较为迅速,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提升,所从事的汽车底
盘系统、热成型件等主营业务属于汽车生产中重要的环节,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
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型。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本特勒祥鑫的经营发展,本特勒中国和公司将按持股比例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本特勒祥鑫将向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提供反担保,总体风险可
控,不存在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具有公平性、对等性。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
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本特勒祥鑫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协助其解决资金缺口,促使本特
勒祥鑫快速发展。公司持有本特勒祥鑫 49%的股权,并委派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有效加强对其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管控力度。本特勒中国和公司将按持股比
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本特勒祥鑫向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提供反担保,总体风险可
控,不存在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具有公平性、对等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
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项可以支持本特勒祥鑫的经营发展,且本特勒中国和公司将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本特勒祥鑫向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提供反担保,总体风险可控,不存
在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具有公平性、对等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9,914.8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13%。本次拟批准的关联担保为不超过
人民币 7,350 万元,如全部使用,将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5%。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
期债务对外担保、涉及诉讼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简明 戴光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