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四
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英杰电气及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因进出口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外币收支
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等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减少
汇率波动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及交易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期限范围内,
交易金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
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交易方式
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
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融机构。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不涉及关联方。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
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
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
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汇汇率走势发生大幅偏离,将造成汇兑损失;
开展上述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
完整地执行相关业务,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等专业机构掌握市场波动原因并研判未来走势,适时调整操作策略和操作规
模,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原则、审批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董事会批准的交易额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定期对
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控制操作风险;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审慎审查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防范法律风险。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提高公
司及子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期限范围内,交易金额可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
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高
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有效管理外币资产、负债及现金流的汇率风险,
增强财务稳健性,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因此,全体委员
同意开展该项业务。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
市场风险,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
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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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柯 余 姣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