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四
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英杰电气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2号)同意,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于2023年8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68,883.00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62.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40.17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86,018.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243,113,921.77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8月10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XYZH/2023CDAA3B019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后续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入募集资金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
项目
序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入募集资金
合计 37,869.51 25,000.00 24,311.39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项目支出严格执行审
批程序。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
使用。
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
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 理财及利息收入 合计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1081300001137239 44,230,950.66 3,356,400.50 47,587,351.16
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 理财及利息收入 合计
司德阳分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德阳分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德阳分行
合计 — 45,375,419.87 3,508,119.18 48,883,539.05
注1: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1081300001137224账户于2024年9月10日销户,该账户
累计产生利息收入88,395.50元,作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投入金额;
注2: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1081300001138307系公司之子公司四川英杰新能源有
限公司作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已建设并调试完毕,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净额17,500.00万元,实际建设投
入12,962.45万元,占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净额的74.07%;节余募集资金
日银行结息后实际余额为准),占该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净额的27.93%,存储
于募集资金专户。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一)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
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
在确保募投项目总体目标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对项目的费用监督和管控,对各
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二)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
施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
投资收益以及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三)本次募投项目节余金额包括基建合同尾款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尾款等,
主要原因系该等合同尾款支付周期较长,在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未到支付期。本次
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完毕后,剩余待支付款项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上述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4,888.35万元(包含尚未支付
的项目尾款、存款利息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余额为准)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对应募
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就募集资金专户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也将随之终止。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
营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为广大股东创
造更大的利益。
七、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能
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本次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方向,有利于支
持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资金成本,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综上,保荐人对于英杰电气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杜 柯 余 姣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