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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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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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
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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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
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 司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如半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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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未经审计,须如实说明。如半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资料已经审计,则须在半年度
报告内全文载录该审计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
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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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
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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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
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
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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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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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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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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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
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提供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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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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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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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
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
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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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
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四)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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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各自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各自部
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自部门/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
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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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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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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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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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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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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