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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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章程》
对其设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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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询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
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
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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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
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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