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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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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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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56),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30 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九龙湖街 88 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9: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88 人 , 代 表 股 份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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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5,649,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36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4 人,代表股份 36,434,58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4 人,代表股份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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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等相关
公告或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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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9,949,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9,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95%;反对 2,125,7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45%;弃权 9,4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表决结果:同意 179,956,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06,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05%;反对 2,116,4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90%;弃权 11,12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表决结果:同意 179,954,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04,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42%;反对 2,116,4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90%;弃权 13,42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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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9,94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9,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91%;反对 2,125,2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1%;弃权 10,12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表决结果:同意 179,962,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12,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56%;反对 2,111,7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61%;弃权 10,316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82,031,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81,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7%;反对 43,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弃权 8,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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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表决结果:同意 181,9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41,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4%;反对 81,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7%;弃权 1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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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夏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柯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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